(2017)闽0823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江发荣与林其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发荣,林其绍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281号原告:江发荣(身份证号3526241971********),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林其绍(身份证号码3526241975********),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原告江发荣与被告林其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江发荣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发荣以自行找被告林其绍协商还款事宜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发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发荣负担。审 判 员 张南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郭雯菁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