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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22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郭晶与李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晶,李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2民初749号原告:郭晶,女。被告:李会,男。原告郭晶诉被告李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七年三月十日立案。原告郭晶于二O一七年四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晶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郭晶预交),由原告郭晶负担。审 判 长  姜 帆代理审判员  李静书人民陪审员  付方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