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22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郭晶与李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晶,李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2民初749号原告:郭晶,女。被告:李会,男。原告郭晶诉被告李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七年三月十日立案。原告郭晶于二O一七年四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晶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郭晶预交),由原告郭晶负担。审 判 长 姜 帆代理审判员 李静书人民陪审员 付方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