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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长春市民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万仁利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民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万仁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保112号原告:长春市民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高军,经理。被告:万仁利,男,汉族,1968年4月26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审理长春市民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万仁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万仁利名下价值50万元的股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四川隆翔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原告长春市民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万仁利名下价值50万元的股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丛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