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民终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刘兴荣、刘呼啸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兴荣,刘呼啸,许娟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民终5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兴荣,男,195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呼啸,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大方县)交通路139号。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原审被告:许娟,女,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大方县。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上诉人刘兴荣因与被上诉人刘呼啸及原审被告许娟析产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1民初2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兴荣于2017年4月1日以其听从亲友劝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兴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兴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上诉人刘兴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艳审 判 员 王明会审 判 员 李中付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郭友浪书 记 员 主宏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