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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第3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刘立强、王宏宇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刘立强,王宏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第3843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2号。法定代表人:宋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云飞,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申请人:刘立强。被申请人:王宏宇。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被申请人刘立强、王宏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冰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4702.6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刘立强、王宏宇的银行存款304702.64元,如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禹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