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24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罗香翠、杨光泽诉陈春莲、费江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香翠,杨光泽,陈春莲,费江安,罗香翠,杨光泽,陈春莲,费江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24执156号申请执行人罗香翠,女,汉族,1966年2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光泽,男,白族,1968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春莲,女,汉族,1968年1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费江安,男,汉族,1962年9月1日出生.关于罗香翠、杨光泽诉陈春莲、费江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3124民初2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陈春莲、费江安自愿偿还原告罗香翠、杨光泽借款本金7万元,付款方式为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2万元,剩余款项5万元自2016年10月起每月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所有款项于2017年8月30日前全部付清。二、被告陈春莲、费江安自愿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原告罗香翠、杨光泽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所有款项还清为止的利息。三、如果被告陈春莲、费江安有一期未按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付款,原告罗香翠、杨光泽就可以对尚未到期是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被告陈春莲、费江安自愿承担。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陈春莲、费江安未按协议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罗香翠、杨光泽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2016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陈春莲、费江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在指定期间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20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775.0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被执行人陈春莲、费江安至今仍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经向城建、土地、交管及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查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3124执156号罗香翠、杨光泽与陈春莲、费江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国华审判员 刘国兴审判员 金祖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正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