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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2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2044吴建与许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许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2044号原告:吴建。被告:许成。原告吴建诉被告许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明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