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3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滦县德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郭沫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县德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沫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1333号原告:滦县德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作林,中国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沫东,男,汉族,1981年12月25日生。原告滦县德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沫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滦县德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郭沫东交纳拖欠物业费819元;2、判令被告郭沫东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日,原告与滦县嘉凤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滦县嘉凤园小区物业服务协议书》,此后,原告招聘保安8名、清洁工10名、电工2名,绿化工2名,对该小区物业进行全面服务。40%以上业主能按时交付物业费,有60%左右的业主借口历史遗留问题拖延不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将被告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立案受理后,按原告诉状上提供的被告郭沫东的户籍住所信息未找到被告郭沫东,原告亦无法完成补正确认被告郭沫东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无法向本案的被告郭沫东送达有关的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滦县德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