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喜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环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亮工伤行政确认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喜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威海市环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亮,威海喜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威海市环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002行初9号原告威海喜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臧晓庆。委托代理人苗向阳。被告威海市环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郭贤杰。委托代理人李松威。委托代理人刘菲。第三人王亮。委托代理人苗瀚予。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喜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环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亮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邹艳茹人民陪审员 黄爱琴人民陪审员 于祥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马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