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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执9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小芬、王彦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芬,王彦勤,刘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9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小芬,女,1954年7月21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王彦勤,女,1969年2月8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刘凯,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申请执行人刘小芬与被执行人王彦勤、刘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小芬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1,09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刘凯位于武汉市汉阳区二桥街二桥小区���区66栋2单元4-5层1室房产已被其他法院因另案先行查封,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的(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6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09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成晓锋审判员  游向东审判员  张长江二O二O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福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