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执9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小芬、王彦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芬,王彦勤,刘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9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小芬,女,1954年7月21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王彦勤,女,1969年2月8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刘凯,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申请执行人刘小芬与被执行人王彦勤、刘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小芬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1,09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刘凯位于武汉市汉阳区二桥街二桥小区���区66栋2单元4-5层1室房产已被其他法院因另案先行查封,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的(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6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09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成晓锋审判员 游向东审判员 张长江二O二O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福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