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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胡小璐申请执行李社会、张兰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小璐,李社会,张兰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22号申请执行人胡小璐,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李社会,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兰真,女,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胡小璐与李社会、张兰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005322号执行证书及(2014)郑黄证民字第1410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社会、张兰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胡小璐于2015年11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社会、张兰真银行存款263760元,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张春尧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