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淮北市迎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市迎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1203号原告:淮北市迎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健钊,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雷,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凯,男,汉族,1973年3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娟,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淮北市迎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淮北市迎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淮北市迎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市迎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北市迎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淑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