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敏与被告辛凤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辛凤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471号原告李敏,女,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辛凤芹,女,1958年2月8日出生,齐齐哈尔市附属三院退休,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与被告辛凤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的住址和联系方式,被告无法找到。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00.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