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02民初2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黄厚君与程文才、无锡好艺家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厚君,程文才,无锡好艺家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2民初2651号原告黄厚君,男,1967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委托代理人周志鸿,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文俊,江苏崇宁(宜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程文才,男,1964年9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委托代理人黄慧、王俊逸,江苏盈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好艺家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沪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程文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慧、王俊逸,江苏盈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厚君与被告程文才、无锡好艺家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艺家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厚君的委托代理人周志鸿、徐文俊,被告程文才、好艺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厚君诉称:2013年8月6日,程文才与黄厚君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确认由程文才向黄厚君借款100万元,还款期限为2013年9月27日,利息按每天500元结算,逾期利息按日息1%计算。次日,黄厚君向程文才交付金额100万元本票,借款到期后,程文才未支付本息。经催讨,好艺家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出具担保函,明确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请求判令程文才、好艺家公司支付借款100万元、期内利息2.5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3年9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程文才、好艺家公司辩称:对黄厚君的诉讼请求无异议,请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6日,程文才与黄厚君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程文才向黄厚君借款100万元,于2013年8月7日前支付,利息按每日500元结算,借款期限50天,还款日期为2013年9月27日,如逾期不还借款,黄厚君有权从到期日起按日息1%计算利息等。同年8月7日,黄厚君向程文才交付金额为100万元的本票一张。借款到期后,程文才未还本付息,2015年8月5日,程文才以好艺家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出具担保函一份,明确好艺家公司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诉讼中,黄厚君称借款协议中约定的逾期利息过高,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以上事实由借款协议、本票复印件、担保函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程文才、好艺家公司对黄厚君主张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程文才应按约归还借款本金、支付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好艺家公司对程文才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程文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黄厚君借款本金100万元,支付期内利息2.5万元、逾期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无锡好艺家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对判决主文第一条程文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99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0290元,由程文才、无锡好艺家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黄厚君垫付,程文才、无锡好艺家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黄厚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坚人民陪审员  潘万才人民陪审员  过瑾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 助理  王荣荣书 记 员  万 杏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