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2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西安佳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铜川明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佳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铜川明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2执3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佳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志文,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铜川明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洪,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西安佳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川明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202民初3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铜川明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西安佳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85547元。本案2017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2017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铜川明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58554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5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8256元。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铜川明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至5月31日给付250000元,余款335547元于2017年6月开始每月给付50000元,直至偿还完毕,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202执3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权利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玉亭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战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