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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民终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齐云祥与被上诉人富平县广播电视管理中心、富平县广播电视服务部、刘浩楠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云祥,富平县广播电视管理中心,富平县广播电视服务部,刘浩楠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4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齐云祥,男,194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城关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富平县广播电视管理中心。住所地:富平县金龙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春麟,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栓虎,该中心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岩红,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富平县广播电视服务部。住所地:富平县金龙大道。法定代表人:黄满仓,该服务部经理。原审第三人:刘浩楠,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富平县城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锁牢,陕西省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齐云祥与被上诉人富平县广播电视管理中心、富平县广播电视服务部、刘浩楠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2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齐云祥于2017年4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齐云祥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齐云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齐云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继锋审 判 员  张效虎代理审判员  王军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史 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