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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济源市轵城镇兰芳美菊经营部与上海百家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源市轵城镇兰芳美菊经营部,上海百家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651号原告:济源市轵城镇兰芳美菊经营部,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轵城镇新安村116号。经营者:李小菊,女,196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被告:上海百家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沙江路3131号创意产业园9号楼B座6号。法定代表人:陈德香。原告济源市轵城镇兰芳美菊经营部与被告上海百家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源市轵城镇兰芳美菊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计8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秀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腊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