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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四川春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金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春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金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398号申请人四川春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充县晋城镇。法定代表人:赵素华。被执行人重庆金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吴彦契。申请人四川春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金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年7月28日作出的(2016)川1325民初13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四川春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7日申请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应受偿金额为175367元、已受偿金额为0元、未受偿金额为175367元。因被执行人重庆金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13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