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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32执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宋建安、高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建安,高锐,彭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32执保1号申请人:宋建安,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宋建东(系申请人宋建安之弟),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申请人:高锐,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市中区。被申请人:彭洪,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五通桥区。本院在执行宋建安高锐与彭洪合伙协议纠纷保全一案中,已按(2017)川1132财保01号民事裁定书的要求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终结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川1132执保1号保全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彭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詹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