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381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来民与被告林凤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来民,林凤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873号原告:杨来民,男,196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北票市城管管理区桂园社区。被告:林凤琴,女,出生时间不详,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五间房镇庄头营村。原告杨来民与被告林凤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来民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来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杨来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圆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梦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