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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3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辉南县辉南镇广源化肥经销处与任广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辉南县辉南镇广源化肥经销处,任广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336号原告:辉南县辉南镇广源化肥经销处。住所地:辉南县。经营者:田喜春,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住辉南县。被告:任广利,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住辉南县。原告辉南县辉南镇广源化肥经销处与被告任广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辉南县辉南镇广源化肥经销处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辉南县辉南镇广源化肥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辉南县辉南镇广源化肥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辉南县辉南镇广源化肥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武传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