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执恢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盐城华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华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恢10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共康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永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华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98号。法定代表人:黄俊成,该公司董事长。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盐城华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民再终字第000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盐城华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民再终字第0003号民事调解书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传龙审 判 员 丁忠军代理审判员 程登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