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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巫艳春与施函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艳春,施函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01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巫艳春,女,汉族,1986年12月29日生,户籍:湖南省醴陵市,现住:景洪市。被执行人:施函希,女,1987年2月22日出生,住址:景洪市。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巫艳春与被执行人施函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云2801民初35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巫艳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标的款388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63元、执行费495元。现该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7)云2801执16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润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