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2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富盈集团有限公司与钟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盈集团有限公司,钟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2213号原告:富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S256省道赤岭路段。组织机构代码为61835388-7。法定代表人:刘学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惠青,富盈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东莞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员工。被告:钟锐,男,汉族,1971年5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富盈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钟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富盈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至2017年3月29日,本院依法予以批准。但截至2017年4月5日,原告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有效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富盈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巧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