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民终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芦丽与肖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芦丽,肖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终5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芦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红军。上诉人芦丽因与被上诉人肖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延吉市人民法院(2016)吉2401民初7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芦丽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芦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芦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芦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照令审判员 咸柱英审判员 张玉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