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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谢东导与杨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东导,杨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195号申请执行人:谢东导。被执行人:杨志。本院在执行谢东导与杨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谢东导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202民初346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蒋从成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婕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