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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8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朱某与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于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28民初425号原告朱某,女,1954年0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吴桥县。被告于某,女,1981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吴桥县。案由:法定继承纠纷经查:原告与被告系母女关系。2006年7月9日,原告的丈夫于彦成病逝。于彦成生前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吴桥县铁城支行留有存款11300元(账号为03×××34)。于彦成的父母均已早年病故。原告与于彦成婚后生育了于增智、于某两个子女。长女于增智于2009年8月7日病故。原告作为被继承人于彦成的妻子,现生活困难,故起诉要求自己一人继承于彦成的上述存款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本案被继承人于彦成生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吴桥县铁城支行定期储蓄存单(账号为03×××34)存款11300元及相应利息均归原告朱某所有。被告于某自愿放弃对父亲于彦成该笔银行存款的继承权。其他概无纠葛。案件受理费42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玉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田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