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3执恢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葛成太、四川卓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成太,四川卓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3执恢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葛成太,男,1955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洪雅县。被执行人四川卓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土桥村信息中路金桥苑3栋25号。法定代表人郭子文,负责人。被执行人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逸都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亚江,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成太与被执行人四川卓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赣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洪雅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应领取的工程款115600元予以扣留,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葛成太同意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松审 判 员 黄 飞代理审判员 付何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志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