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马振东与付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东,付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民初232号原告:马振东,男,1957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付新,女,1971年2月13日生,汉族,干部,住长春市九台区。原告马振东与被告付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振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振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7726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2年6月从事养殖业期间,由我为被告提供担保在德惠市建设街保康兽药经销处购买药品。2012年8月9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2014年9月18日,被告重新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给付。付新无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付新在2012年养鸡期间,由原告马振东担保,在德惠市建设街保康兽药经销处赊欠药款7726元,原告马振东已将此款给付德惠市建设街保康兽药经销处。被告付新于2012年8月9日、2013年1月17日、2014年9月18日对上述欠款向原告马振东出具欠条,金额均为7726元。此款经原告马振东多次催要,被告付新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原告马振东依据《欠据》、《欠条》向被告付新主张债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付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马振东欠款7726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元,由被告付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雅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磊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