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2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沪西聚瑞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与云南雄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2819号原告沪西聚瑞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诉被告云南雄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沪西聚瑞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雄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沪西聚瑞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雄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二、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41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沪西聚瑞汽车销售服务公司5365元,剩余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陈思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