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全椒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天长市嘉盛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全椒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天长市嘉盛置业有限公司,天长市嘉盛置业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74号原告: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湖心东路269号。法定代表人:赵发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仁,浙江科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文,该公司员工。被告:全椒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政务中心6号楼5层。法定代表人:杨立栋,该单位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法,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章,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长市嘉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天康达到南侧经五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吴仁杰。被告:天长市嘉盛置业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南麓路南岳小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叶长友。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全椒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天长市嘉盛置业有限公司、天长市嘉盛置业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全椒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天长市嘉盛置业有限公司、天长市嘉盛置业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员张文全、杨文莲、倪高武。审判员 张文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汤广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