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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13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淑英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英,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3301号原告:张淑英,女,195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蕊,广东维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59号增1号。法定代表人:宋琦,执行董事。原告张淑英与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张淑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英撤诉。案件受理费855元,减半收取计427.5元,由原告张淑英负担。审判员  董巧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史蕾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