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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1执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钟共平申请宁红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共平,宁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1022号申请执行人钟共平,男,1974年出生,汉族,湘阴县人,住湘阴县三塘镇。被执行人宁红艳,女,1977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大市场。申请执行人钟共平与被执行人宁红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汨罗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宁红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连华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宁红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宁红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钟共平向本院提交了中止执行申请书,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宁红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钟共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