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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兵与重庆市荣昌区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兵,重庆市荣昌区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中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1102号原告:刘兵,男,汉族,1976年1月6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运,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市荣昌区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迎宾大道南段3号20幢10-8。法定代表人:罗万速,执行董事。第三人:向中华,男,汉族,1975年12月25日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原告刘兵与被告重庆市荣昌区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向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刘兵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刘兵负担。审判员  罗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