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1362南京普雷特钛业有限公司与江苏赛德力制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普雷特钛业有限公司,江苏赛德力制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1362号原告:南京普雷特钛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56870049K,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南区(永阳镇)。法定代表人:雷勇,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晓强,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赛德力制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中洲路31号。法定代表人:顾根生。原告南京普雷特钛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赛德力制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同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普雷特钛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计36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阳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