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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执恢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申请执行邓丽琼、张中渠、肖月秀、杨明、范贵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邓丽琼,张中渠,肖月秀,杨明,范贵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恢3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建设中路361号。负责人:周德永,行长。委托代理人:付静,该行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刘冬,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邓丽琼,女,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张中渠,女,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肖月秀,女,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杨明,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范贵阳,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申请执行邓丽琼、张中渠、肖月秀、杨明、范贵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股票进行了查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中渠所有的位于简阳市房产,经查证未查找到该房产的国土资料,该查封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五被执行人均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余案款22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樊增友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干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