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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1848号原告李某1,女,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李某2,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支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