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执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庆独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泽湖支行、林连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独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泽湖支行,林连丰,张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执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安庆独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泽湖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桥开发区叶祠社居委C-6,组织机构代码57572678-5。负责人:王荣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林连丰,男,汉族,1974年7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张海荣,女,汉族,1975年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在执行安庆独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泽湖支行与林连丰、张海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林连丰另涉案件在迎江区法院执行,且该院已对包括本案涉案抵押物的房地产正在处置中。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宜民二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由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文斌审 判 员 王 炜代理审判员 谢发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