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明江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1,张某某2,张某某3,张某某4,刘明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2刑初2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1(被害人姚某某丈夫),男,194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2(被害人姚某某之子),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3(被害人姚某某之长女),女,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裕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4(被害人姚某某之次女),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甸县。以上四原告人的共同诉讼代理人宋丽融,黑龙江百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明江,男,1966年5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中专文化,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农业保险公司)。负责人石金鹏,该公司经理。诉讼代理人张良,该公司职员。诉讼代理人杨凤义,黑龙江省杨凤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明江交通肇事一案,由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龙检公诉刑诉(2017)5号起诉书,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1、张某某2、张某某3、张某某4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恩珠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2、诉讼代理人宋丽融、被告人刘明江、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农业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张良、杨凤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刘明江驾驶黑XX号思威牌小型越野客车,沿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劳卫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顺意汽车租赁门前时,未���保行车安全观察不周,与推着两轮手推车由西向东行走的环卫工人姚某某相撞,相撞后两轮手推车车厢内所载砖砾被抛出时又与李某某停在路边的XX号丰田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三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姚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公诉机关以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刘明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刘明江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明江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1、张某某2、张某某3、张某某4的诉讼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刘明江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判令阳光��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万元;判令被告人刘明江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451705.78元。被告人刘明江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刘明江驾驶黑XX号思威牌小型越野客车,沿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劳卫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顺意汽车租赁门前时,不注意观察瞭望,未确保行车安全,遇有环卫工人在道路上作业时未注意避让,与推着两轮手推车由西向东行走的环卫工人姚某某推着的两轮手推车相撞,相撞后两轮手推车所载砖砾被抛出,又与李某某停在路边的黑XX号丰田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姚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姚某某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龙沙区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明江负事故全部责任,姚某某、李某某不负事故责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明江的自然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明江报警后在案发现场被传唤至龙沙区交警大队。3.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某证实,当时我在顺意汽车租赁店门前给我的车加防冻液,听到“咣”的一声,看见一辆吉普车把一名环卫工人撞飞起来,环卫工人的手推车被撞后又撞倒我的车上,我差点被撞到,我躲到一边,吉普车上的驾驶员和一个女的下来过去看伤者,驾驶员打电话叫救护车,又打电话报警,救护车赶到将伤者送医院。我车的左侧后门和后部有损坏。2.证人牟某证实,我和姚某某是同事,负责劳动桥转盘至报社岗地的环卫工作,当天下午,我和姚姐推着手推车绕过劳动桥转盘由西向东大约走了二、三十米,突然从后面过来一辆白色吉普车把姚姐撞倒了,手推车也撞翻了又与路边停着的一辆黑色轿车撞上了,我跑过去抱着姚姐,她头部出了很多血,已经没有什么反应了,我给我们组长打电话,又让路人捡起姚姐掉在地上的手机给她家人打电话,过一会,救护车就来了。3.证人李某某证实,我是刘明江的妻子,当时我爱人开车拉着我要去我妈家,到劳动桥转盘向东走时,我看到一个环卫工人推着一辆手推车往东走,她向左挪动了一下手推车,就听到一声响,回头看见环卫工人倒在地上,我当时很害怕,我爱人打电话救护车、��警,救护车来后,我就跟着伤者去医院了。(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刘明江供述,我开车和我爱人要去岳母家,沿劳卫路由西向东通过劳动桥转盘大约五、六十米时,一个环卫工人推着手推车由西向东走,她前面有一辆车停在路边挡住她的路,她就把手推车推到机动车道上,我向左躲了一下没躲开,就与对方撞上了,我下车看见她头部出血了,就赶紧打电话叫救护车,又打122报警,救护车来后,我爱人跟着去医院,我在现场等候处理。(四)鉴定意见1.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姚某某的死因。2.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实刘明江的静脉血中未检出乙醇。3.齐齐哈尔俊通车辆司法鉴定中心车辆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黑XX号思威牌小型越野客车���前部与两轮手推车左侧在交通事故中发生碰撞;手推车车厢内所载砖砾被抛出时与黑XX号丰田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交警大队关于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上述证据,公诉人当庭出示后,被告人刘明江没有异议。另查明,黑XX号思威牌小型越野客车在阳光农业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处于保险期间。案发后,被告人刘明江支付姚某某的医疗费5114.24,赔偿姚某某亲属丧葬费20000.00元。刘明江与李某某达成协议并赔偿修车费用3500.00元。审理中,刘明江与被害人姚某某的亲属对民事赔偿达成协议:除去已支付的医疗费、丧葬费,刘明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1、张某某2、张某某3、张某某4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00.00元,交强险对死亡赔偿金的保险限额110000.00元由各原告人领取。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书证1.被害人姚某某及其亲属张某某1、张某某2、张某某3、张某某4的户籍证明、身份证。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3.医疗费票据。4.修车费票据、明细。5.赔偿协议书、谅解书。上述证据当庭出示后,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明江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刘明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明江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刘明江在案发后抢救伤者、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结合其犯罪情节��微,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刘明江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民事赔偿达成的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阳光农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对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予以赔偿,因其中的医疗费、财产损失费已由刘明江垫付,故该部分款项由保险公司直接给付刘明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明江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1、张某某2、张某某3、张��某4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10000.00元。三、被告人刘明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1、张某某2、张某某3、张某某4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00.00元。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给付刘明江医疗费人民币5114.24元,财产损失人民币2000.00元。上述第二、三、四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亚明人民陪审员 岳义川人民陪审员 王守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贾春宇本判决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