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魏荣喜与王朝云、陈立印等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荣喜,王朝云,陈立印,陈立秀,陈海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89-1号申请执行人魏荣喜,男,生于1952年4月1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退休教师。被执行人王朝云,女,生于1940年10月19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陈立印,男,生于1963年8月2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系王朝云儿子。被执行人陈立秀,女,生于1966年8月22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系王朝云女儿。被执行人陈海松,男,生于1984年10月5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系王朝云孙子。魏荣喜与王朝云、陈立印、陈立秀、陈海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郧西民初字第007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荣喜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海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35的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陈海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35账户中的存款17000元。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海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35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