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5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孔燕与马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燕,马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民初215号原告:孔燕,山丹县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君山,甘肃瑞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海燕,山丹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燕诉被告马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燕以所诉纠纷原、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孔燕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世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