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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5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孔燕与马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燕,马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民初215号原告:孔燕,山丹县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君山,甘肃瑞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海燕,山丹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燕诉被告马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燕以所诉纠纷原、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孔燕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世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