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庄海珠与陈少明、杨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海珠,陈少明,杨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3民初1460号原告:庄海珠,女,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勋,福建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少明,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杨惠敏,女,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庄海珠与被告陈少明、杨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海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少明、杨惠敏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庄海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陈少明、杨惠敏立即偿还庄海珠借款人民币(下同)50万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陈少明、杨惠敏承担。事实与理由:庄海珠之夫与陈少明系甚好朋友。2014年间陈少明以家庭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庄海珠借款,至2015年1月20日,陈少明出具借款为50万元的借条一份交庄海珠收执。陈少明承诺会及时还款,但经庄海珠一再催讨,陈少明至今拒绝偿还。杨惠敏与陈少明系合法夫妻,本案借款发生于其婚姻关系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陈少明、杨惠敏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起,陈少明多次向庄海珠借款,2015年1月20日陈少明出具一份借条,确认向庄海珠借款50万元。陈少明在借条上签名捺印并注明身份证号码。该份借条未载明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因陈少明至今未偿还借款,庄海珠遂诉至法院。另查明,陈少明、杨惠敏于2003年4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本案债务发生在陈少明、杨惠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庄海珠提供的身份材料、借条、陈少明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庄海珠的庭审陈述为证,而陈少明、杨惠敏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书面提出异议,视为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陈少明向庄海珠借款50万元,有陈少明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借款至今,陈少明未偿还借款,庄海珠主张陈少明偿还借款的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虽未约定借款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但陈少明至今未偿还借款,庄海珠主张陈少明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以支持。本案债务形成于陈少明、杨惠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少明、杨惠敏未提供证据证明陈少明与庄海珠明确约定本案债务为陈少明个人债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陈少明、杨惠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庄海珠知道该约定,故本案债务应认定为陈少明、杨惠敏夫妻共同债务,杨惠敏应与陈少明共同偿还本案借款及利息。陈少明、杨惠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陈少明、杨惠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庄海珠借款50万元,并按年利率6%计付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陈少明、杨惠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新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罗玉虹附页: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