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9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王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19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海生,男,1988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玉田镇南关村。被申请人:王越,男,1988年9月30日生,汉族,无业,住玉田县。原告王海生与被告王越、穆生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7)冀0229民初193号民事裁定,已对被告王越名下冀B×××××号轿车予以查封。王海生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海生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越名下冀B×××××号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王春宇二0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轩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