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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常熟鑫宇纺织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悦阳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鑫宇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悦阳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54号原告:常熟鑫宇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联丰路11号。法定代表人:李保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斌,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骥,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悦阳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东方丝绸市场艺龙商区11幢180号。法定代表人:张华德。原告常熟鑫宇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江市悦阳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常熟鑫宇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鑫宇纺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鑫宇纺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计164元,由原告常熟鑫宇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晔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谭宇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