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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谢玲与XX、周文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玲,XX,周文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1001号原告:谢玲,女,白族,1982年2月14日出生,住大方县。被告:XX,男。被告:周文龙,男。原告谢玲与被告XX、周文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玲撤回对被告XX、周文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00元,由原告谢玲承担。审判员  周晶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邓 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