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彦玲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金桥办事处东新庄居委员会新庄西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玲,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金桥办事处东新庄居委员会新庄西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106号申请执行人李彦玲,女,1979年06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金桥办事处东新庄居委员会新庄西组。申请执行人李彦玲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金桥办事处东新庄居委员会新庄西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46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金桥办事处东新庄居委员会新庄西组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考春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