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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与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4刑初9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1969年8月2日出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被告人杨某曾因赌博,于2007年1月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行政拘留二日。被告人杨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被告人徐某,1990年4月20日出生,住南京市江宁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告人徐某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12月14日被南京市雨花台分局刑事��留,2017年1月14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宁雨检诉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徐某犯盗窃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杨某多次至本市江宁区、雨花台区等地偷盗电动自行车。期间,被告人徐某明知被告人杨某盗窃电动自行车,仍事前与其通谋,在被告人杨某盗窃电动自行车后代为收购。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6月27日6时许,被告人杨某至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宁桥北路华诚超市门口,以推行的方式将被害人顾某的欧派阳光黑色踏板电动自行车一辆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72元。2、2016年7月12日,被告人徐某明知被告人杨某盗窃电动车,仍与被告人杨某通谋收购其盗窃的电动自行车。当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至本市雨花台区上xx村对面xx涵洞内,窃得被害人鲁某停放的都市风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出售给徐某销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75元。3、2016年8月17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至本市雨花台区xx路xx号xx肯德基门口,窃得被害人盛某停放的新蕾牌踏板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125元。4、2016年9月24日,被告人杨某至本市江宁区太康路与宁桥北路交叉口,意图盗窃被害人许某的电动三轮车上的四组电瓶,因被害人许某发现,被告人杨某逃离而未能得逞。经鉴定,该四组电瓶价值人民币627元。5、2016年9月24日,被告人杨某至本市雨花台区xx一村xx号河边,窃得被害人姚某2停放雅迪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自��车价值人民币2072元。6、2016年9月下旬,被告人徐某明知被告人杨某盗窃电动车,仍与被告人杨某通谋收购其盗窃的电动自行车。9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至本市雨花台区xx花苑xx路公交车管道路-xx西路站台附近,窃得被害人张某停放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藏于一超市门口。当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准备将窃得的电动自行车送至被告人徐某处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342元。2016年12月13日,被告人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某、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徐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可判处缓刑。被告人杨某、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徐某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杨某、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7日至2017年7月26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两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全金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玲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