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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1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俊生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921刑初7号公诉机关卓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俊生,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卓资县荣庆圆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卓资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卓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卓资县森林公安局依法逮捕,同年11月23日被卓资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姚新,内蒙古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卓资县人民检察院以卓检公诉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俊生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卓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俊生及其辩护人姚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卓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0日,被告人李俊生与卓资县旗下营镇油房营村民委员会签订租赁协议,将位于××县内的一片土地租下,约定租期十五年(2013年5月至2028年5月),租赁费为三千元。之后,李俊生在这片土地上盖办公室、牛舍、围院墙,擅自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经卓资县林业局规划设计室鉴定,被告人李俊生所占用土地为灌木林地,面积为0.7325公顷。现被告人李俊生已将土地退还给卓资县旗下营镇油房营村民委员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俊生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俊生辩称,我是2013年5月20日和卓资县旗下营镇油房营村民委员会签订的租赁荒地协议,并分别于2013年6月8日和2014年4月16日取得卓资县旗下营镇人民政府和卓资县农牧业局的用地批复。我不知道这块地是林地,也不懂法律,因为这件事遭受了很大损失,希望法庭从轻处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李俊生在使用这块地之前,已经和旗下营镇油房营村民委会签订了租赁荒地协议,之后,取得旗下营镇人民政府和卓资县农牧业局的同意用地批复,导致今天的结果,相关政府部门也有责任,李俊生的主观恶性较小,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很小,希望法庭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俊生于2013年5月20日和旗下营镇油房营村民委员会签订租赁荒地协议书,租赁旗下营镇油房营村民委员会吉庆营自然村北土地20亩,进行养殖业生产。2013年6月4日注册成立卓资县荣庆圆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为李俊生。2013年6月8日和2014年4月16日分别取得卓资县旗下营镇人民政府和卓资县农牧业局的同意用地批复。2013年6月被告人李俊生负责指挥、管理,以卓资县荣庆圆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开始在租赁的土地上垒院墙、建办公室和牛舍。2016年9月19日卓资县森林公安局对卓资县荣庆圆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占用农用地立案侦查,发现卓资县荣庆圆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占用土地属于卓资县上高台林场所有,并委托卓资县林业局规划设计室对卓资县荣庆圆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占用的土地进行鉴定,结论为卓资县荣庆圆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嫌非法占用林地面积0.7325公顷,全部为灌木林地。在案件侦查阶段,被告人李俊生将涉嫌非法占用的土地退出。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卓资县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明案件的来源;2、租赁荒地协议书、卓资县旗下营镇人民政府旗政发[2013]第19号文件、卓资县农牧业局卓农发[2014]第36号文件,证明被告人李俊生为修建养殖场租赁土地的位置、面积及相关政府部门批复的结果;3、卓资县荣庆圆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卓资县荣庆圆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3年6月4日,法定代表人是李俊生;4、证人闫某、李某1、李某2、孙某、常某的证言和被告人李俊生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卓资县荣庆圆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有李俊生、李淑芳、李某1、李某2、孙某、常某六人,但在平整合作社占用土地、建设院墙和办公室、牛舍等过程中都是李俊生负责指挥、管理,其他成员投资现金、帮忙干体力活;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和卓资县上高台林场林权证复印件及证明,证明被告人李俊生为修建养殖场租赁的土地属于卓资县上高台林场的林地及被破坏的情况;6、卓资县林业局鉴定意见书、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厅、林业厅联合颁发的内公办[2016]83号文件,与第5项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卓资县林业局规划设计室具有在涉林案件办理过程中进行林业方面专业鉴定的资质,并作出了卓资县荣庆圆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破坏的林地面积为0.7325公顷,全部为灌木林地的鉴定意见;7、被告人李俊生的户籍信息,证明李俊生的身份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俊生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0.7325公顷,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俊生在建设种养殖业基地破坏涉案林地前虽然没有取得土地和林业等相关部门的用地审批手续,但已经和卓资县旗下营镇油房营村民委员会签订过租赁荒地协议书,并取得卓资县旗下营镇人民政府和卓资县农牧业局同意用地的批复。卓资县旗下营镇人民政府在批复文件中虽强调让李俊生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未明确涉案土地属于荒地还是其他性质的土地,存在使被告人李俊生误认为是荒地的可能,案发后被告人李俊生已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出,被告人李俊生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小,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处理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有关辩解及辩护意见成立,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俊生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 烨审 判 员  刘歆徽人民陪审员  任卓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继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