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2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瑞安市夏泰鞋材有限公司与郑学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夏泰鞋材有限公司,郑学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民初2115号原告:瑞安市夏泰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云周街道十八家村。法定代表人:吴章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锡金,公司员工。被告:郑学智,男,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原告瑞安市夏泰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学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作当庭宣判。原告瑞安市夏泰鞋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锡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瑞安市夏泰鞋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已变更):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8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份起,被告因经营鞋料需要,陆续向原告购买回力胶鞋材,时有欠款。2015年10月31日,原被告通过结算,被告结欠原告货物38000元,被告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后被告仅于2017年3月30日支付原告10000元,剩余28000元尚未偿还。本院认为,原告瑞安市夏泰鞋材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有在卷证据相佐,予以确认。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查明,2017年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年利率(一年以内)为4.3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学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瑞安市夏泰鞋材有限公司货款2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7年2月23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郑学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审 判员 薛远芳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无(代)书记员 陈 亮?PAGE?-2-??PAGE?-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