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执字第004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盱眙钧丰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与东台市宏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盱眙钧丰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东台市宏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425-1号申请执行人:盱眙钧丰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鲍集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日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台市宏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沿海经济开发区海龙六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王周松,该公司董事长。盱眙钧丰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与东台市宏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盐商初字第0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盱眙钧丰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东台市宏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均���东台市,且财产被东台市人民法院首先查封。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盱眙钧丰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东台市宏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4)盐商初字第0274号民事判决],由东台市人民法院执行。东台市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斌审 判 员 葛存珍代理审判员 程登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慧